Q:許多職場新鮮人一進入職場,即被雇主要求簽立保障營業秘密的條款,但是營業秘密法上所保障的營業秘密究竟是什麼?
A:營業秘密法第2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有些企業主以為把所有的營業內容通通列入保密條款要求員工任職時簽署,另加上一項競業禁止條款,就可以阻止離職員工帶槍投靠競爭對手,這是錯誤的概念。
亦即在營業秘密法第2條之定義下,所謂之營業秘密必須同時符合秘密性、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及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之要件,缺一即不足稱之為營業秘密。
相關判決: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77277602948d2dc337a7f67?t=33607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