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郭姓大二學生以電腦設備將《霹靂天命之仙魔鏖鋒》DVD轉檔後,將影片PO上網供瀏覽,近1年來造成霹靂多媒體近億元損失。
A: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該生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將影片轉檔後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亦即著作權法中稱之重製行為,應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論處。
該生進而將系爭重製物放上網路供他人瀏覽,為本法所稱之公開傳輸,應依同法第92條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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