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導演吳念真表示,他替舒跑代言的相片,竟遭全聯刊登在自家的DM封面上,該封面上的相片、名字確實是本人。
A:本件重點之一為肖像權與著作權的區別,相片拍攝者享有著作權,而相片中的主角僅享有肖像權。所以,按照著作權法第28-1條,著作權人可以移轉所有權予他人。對此,除非事前拍攝者與被拍攝者有約定,否則被拍攝者,要難主張著作權。
吳念真先生可以按照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請求除去侵害,如果侵害肖像權情節重大時,甚可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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