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司將米老鼠以雷射光束雕刻在展示花瓶上、玻璃上,但並沒有販賣該物,其目的係希望透過此舉,向客戶證明其雷射光束雕刻的能力,著作權人是否得主張侵害其著作權?
A: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該公司以雷射光束雕刻的技術複製米老鼠,複製就是著作權法中所謂的重製行為,本案中該公司為了證明其雷射光束雕刻能力,顯出於故意而為之,故著作權人得按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向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然而,本案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
需視其「利用的性質、是否為商業目的、所利用的物占整個著作的比例、或是利用結果對市場的影響大小」之程度不同,在個案中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各有所差異,該公司之利用行為,就是為了增加其公司的廣告效益,難謂非出於商業目的,所以較難主張合理使用。
順帶一提,米老鼠之作者於1966年12月15日死亡,理應超過著作權存續期間,也就是著作權人死後五十年,然迪士尼公司遊說美國國會後,國會便將著作權存續期間改為著作權人死後七十年,有人稱之為「米老鼠條款」。因此,米老鼠現今尚非屬公共財,殊值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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