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影印店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代客影印,或是提供由客人投幣自助影印設備,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A:學生因個人使用之非營利目的而影印教科書籍,只要不超過「合理使用」範圍,依現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規定,亦得透過影印店影印。
但學生自己的合理使用影印,並不表示影印店也是合理使用。影印店不是公益事業,不管是代客影印,還是提供影印機讓個人自行投幣影印,都有「營利」的行為,藉由個人合理使用行為賺取利益,似乎難謂合理。
但若個人不構成著作權侵害,則代客影印或提供投幣影印機的影印店,似乎也不能構成侵害著作權的正犯或是幫助犯。有學者對此提出看法,認為雖然個人是合理使用,但影印店是營利行為,代客影印是直接重製,提供影印機讓個人自行投幣影印是間接重製,對影印店都不屬於合理使用,應依現行著作權法第37條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