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2 著作權的取得方式?如何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

Q:若有作品想要投稿,要怎麼樣才可以得到著作權的保護?怎麼樣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

A:(舊法規定)
民國74年7月以前舊法規定著作權的取得是採取「註冊保護主義」,所有著作必須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准註冊取得執照後,才能享有著作權的保護。74年7月修正後的舊著作權法,改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不必再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但仍保留著作權註冊制度,81年6月修正的舊著作權法則改為著作權登記制度,直到87年1月修正的著作權法才完全取消著作權登記制度。惟自74年7月修法以後,這些註冊或登記制度都僅具有存證的性質,並不是取得著作權的必要條件。

(新法規定)
按現今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只要符合著作權法對著作保護的要件(請見105/10/04之智財報報-著作權簡介(2)),無論是否有對外發表,在著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而不同於專利權和商標權,需要另外申請註冊或登記。

(既然著作權的取得不必經過註冊程序,那要怎麼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呢?)

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Ⅰ.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Ⅱ.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在著作上註明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的姓名及創作完成日期,取得法律上的推定效果,此舉可以減省許多在訴訟上主張著作權保護或排除侵害時的舉證責任,也可以透過將著作公開發表在報章雜誌或其他公開場合的方式,讓大眾都知道這是自己的著作。

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方法像是到郵局寄存證信函給自己、用光碟備份、請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進行著作的文書認證、寄存於特定組織或民間機構、對公眾發行等等……都是不錯的證明方式。但是這些方式都只能證明「有一個特定人將特定著作在特定時點進行存證或保存著作的動作」,還是不能直接證明進行存證動作的人一定是特定著作的著作權人,畢竟非著作權人一樣有可能進行這些存證的動作。因此,一般多會配合前述提到的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在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物上,標示自己的姓名或眾所周知的別名的方式來取得法律「推定」的效果。

至於什麼樣的證據才能證明某一個著作是自己所創作的呢?一般來說,保留作者的創作歷程紀錄,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例如:保留創作時的構想、草稿、創作所使用的素材、按日期就不同階段的創作進行存檔備份等,這些資料除了可以協助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著作創作完成的時點之外,還可以用來證明自己是獨立創作,並未侵害他人的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