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定賠償實務,被害人須先依現行條文八十八條第二項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惟著作權係無體財產,被害人實際受損害之情形,往往難以計算或證明,修正條文第九十九條爰明定被害人得選擇依授權所得收取之權利金為損害計算,或得選擇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之規定,解決損害賠償不易舉證之問題,並提升被害人以民事賠償取代刑事訴訟之意願。過去著作權人若著作權受損要提告,考量民事訴損需要先舉證損害程度、才能具體求償,因此通常會直接提刑事訴訟,但這也導致外界批評《著作權法》是「以刑逼民」。
智慧局因此修法,但若被害人想求償超過100萬元,就必須向法官證明損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