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5 著作權修法最新版1-公園早操篇

延續上月智財報報之內容,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4月13日針對修法草案(第三稿)各界所提之意見調整內容後,再次提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四稿,本月智財報報僅就修法草案第四稿與第三稿之差異稍作說明。

按智財局公布第四版《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66條,增訂使用「非供公眾使用設備」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開放空間」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舉辦之「社會救助、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個人身心健康目的之活動」得主張合理使用:考量此等於公開場所舉辦之活動,為社會之常態,且公益性質較高,爰予納入合理使用。亦即未來民眾在街道、公園、建築物等開放空間使用自己的設備播音樂屬於合理使用,將不會有侵權問題、也不用付權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