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5 著作權修法1-公園早操篇

1 月 13 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突然發布了「著作權法全盤修正草案即將出爐」的新聞稿,說明為因應網路時代、數位匯流的發展,以及我國有意加入 TPP 的原因,相關著作權法的修正草案即將盡速公布。而草案中某些規定,引發網友一片撻伐,本月智財報報將分成四篇,就本次修法草案備受爭議之內容,稍作說明。

Q:修法草案規定,民眾大清早起床到公園放音樂做早操必須要取得授權,否則將構成侵權?

A:在公園裡放音樂做早操,依照現行著作權法本就須取得授權,新法中修正明定要給付報酬乃「理所當然」!

音樂創作人寫了詞曲,由唱片公司請歌手及樂團演奏,錄製成錄音帶。這當中有詞曲的「音樂著作」、歌手及樂團的「表演」及唱片公司的「錄音著作」。消費者自己買CD聽音樂,因不涉及著作的公開利用,不必取得著作權人授權,但若要在公開場合播放音樂,就會涉及「音樂著作」、「表演」及「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行為,著作權法規定這些行為要取得著作權人授權。

另現行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本條之利用行為,除須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外,且應屬於「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例如:學校畢業典禮使用他人的音樂)。至於其他的利用音樂行為,就都必須取得「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著作權人授權。現行法下,民眾於公園播音樂跳晨操,屬於每日經常性活動,應該要先取得著作權人授權。至於迄今沒有民眾曾因此面臨民事求償及刑事罰則,那是因為著作權人沒有出面依法主張權利,並不是著作權法規定民眾可以自由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