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設計師可否將過去為客戶所設計之成果集結出書?
A: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設計師為客戶設計之成果,其著作權歸屬為何,應依委託設計之合約內容決定,若沒有約定,則依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規定,應該是由受聘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出資者僅得利用該著作,並沒有取得著作權。若雙方對於委託設計成果有約定由委託者取得著作權,設計師為出版個人設計作品集而收錄過去所有為客戶設計之作品,還是可依著作權法第52條主張合理使用,但還要注意當時雙方有無保密約定,設計者可否對外散布其設計之事實等。